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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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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芬利森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原作名: Habermas
译者: 邵志军 
出版年: 2010-1
页数: 151
定价: 18.00元
丛书: 牛津通识读本
ISBN: 97875447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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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哈贝马斯和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

二战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间,一群哲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文化批评家,在法兰克福由私人资助的社会研究院进行研究工作,这就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由来。

他们遵从共同的学术范式:他们作同样的理论假设,提出类似的问题,都受到黑格尔(1770—1831)和卡尔·马克思(1818—1883)辨证哲学的影响。法兰克福学派学者所追随的当代德国辨证哲学的传统,有时又被称为黑格尔-马克思主义,在当时它远不是社会思潮的主流。作为知识分子中的少数派,他们同当时占支配地位的新康德主义欧洲传统和逻辑经验主义盎格鲁-奥地利传统针锋相对。

好莱坞制作的低成本商业电影,往往以俗套的大团圆结局为大众提供廉价的满足感。观看这样的电影,大众对阻碍他们追求真正幸福的社会制度不再批判,而是融入银幕偶像的虚构幸福。这样,文化便无意中充当了真实世界的广告。霍克海默和比他年轻的同事西奥多·W.阿多诺(1903—1969),称这类现象为“文化工业”

文化工业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整体倾向的一个关键部分,这种倾向将创造、改变人们的需要与欲望,直至使他们真正欲求批量制造的垃圾,不再追求有价值的生活。分析这样的现象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广告和其他形式的媒介如何操控主体的意识,制造出法兰克福学派所称的“虚假的和谐状态”

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对启蒙的分析,为批判理论的后续发展确立了日程表。他们的理论始于黑格尔的假设(马克思也同意):人类以精神和物质活动(或者如马克思所言,通过脑力或体力劳动)塑造或决定了他们身边的世界。然后他们加上了一条历史命题:到18世纪,工具理性,即对于完成既定目标或满足既定欲望的最有效方法的思考,已经成为主要的知识形式。启蒙的历史进程,赋予了自然科学和技术上可用的认知形式比其他知识形式更高的地位。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声称,自然科学对外部世界作出了可验证的归纳和预言,它是手段/目的推理的一种隐蔽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讲,科学不过是深化人类掌握和控制环境的根本需要的一种工具。技术和工业就是这种工具的延伸和应用。

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宣称,工业化和官僚化的现代世界形成于一种合理化进程中。20世纪的社会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而人类的理性能力已经退化,变成仅仅是对如何以最有效方式达成既定目标的一种计算。世界的日益数学化和客观化,造成了神话世界观和宗教世界观的终结。同时,人类赖以认识世界的概念又来自于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阿多诺和霍克海默认为,制度化的生活愈加受到科学和技术,即工具理性的形塑。社会性的各种现代形式(工具理性的制度化形式),依次引发了工具性概念、表现形式以及思考世界的方式:它们造成了一种科学的、计算的、实用的思想倾向。继之而来的便是工具理性地位的恶性螺旋式上升,它逐渐取得了独一无二的排他性地位。

正如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一书序言中所承认的,启蒙既是必要的,又是不可能实现的。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若没有启蒙,人类就会继续滑向自我毁灭与不自由;之所以不可能实现,是因为启蒙的实现有赖于人类的理性活动,而理性又恰恰是问题之所在。

哈贝马斯的最初回应

哈贝马斯的第一部主要作品——《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论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范畴》(1962),是对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批判理论概念作出的建设性批判。

《结构转型》是对“公共领域”范畴的一次内在的批判。“公共领域”一词翻译自德语öffentlichkeit,包括了公共性、透明性和开放性等意思。在哈贝马斯看来,历史上启蒙运动的理想——自由、团结、平等——是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些理想为内在的批判提供了标准。比如,18、19世纪的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些理想为内在的批判提供了标准。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

18世纪初,公民权的确立保证了个人享有结社和言论的自由,出版自由的确立又促进了咖啡馆、沙龙这样的有形空间和可供市民自由参与公共讨论的文学杂志的形成。在这样的论坛中,人们可以自愿集会,作为平等的人参与公共论辩。这些论坛享有两种意义上的自主权:首先人们是自愿参与论坛的讨论,相对不受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影响。公共领域的成员通过交换和契约完成经济上的交易,不光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公共领域存在于自愿的结社之中,作为个人的公民统一在一个共同目标之下,利用他们自己的理性展开不受束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讨论。很快,共享的文化氛围得以形成,与其他因素一起,使公共讨论的参与者得以发现自己的需求和利益并加以表达,并使他们形成共同善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公共舆论的标准概念是围绕着共同善的概念形成的,共同善的概念正是在这些脆弱但又受到庇护的公共商谈论坛中确立的。

公共领域是一个非正式社会领域,它介于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与国家或政府之间。

作为理念和意识形态的公共领域

阿多诺把意识形态定义为“必要的社会幻觉”或“必要的错误社会意识”,年轻的哈贝马斯持有与此类似的理解。意识形态又不是普通的错误信仰,比如将杯子里的咖啡误认为是茶。意识形态是被广泛视为正确的错误信仰,因为事实上所有社会成员都在某种程度上被诱导着去相信。此外,意识形态是功能性错误信仰,部分地由于被广泛接受,意识形态可以支撑某些社会机制、支持其维护的支配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具有社会必要性。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既是一个理念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公共领域是供平等的主体参与理性讨论以求得真理和共同善的空间。作为理念,开放、包容、平等和自由都无可指摘。然而事实上,这些理念不过是意识形态或者说幻觉罢了。因为现实中,能够在18世纪欧洲的咖啡馆、沙龙和文学杂志等公共领域参与讨论的人,总是限于少数拥有财产、受过教育的男性。

公共领域的衰落

《结构转型》的第二部分描述了公共领域的瓦解和衰落:随着报纸和杂志逐渐获得巨大发行量,它们被服务于少数强势个人之私利的资本主义大公司所吞并。在失去批判功能的同时,公众舆论也逐渐失去了其双重的自主性。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公共领域于是不再是孕育理性观念和可靠信仰的温床,而是蜕变成操纵、支配民意的舞台。作为大众传媒的报纸、杂志和畅销小说同广播电视一起,变成了消费品:它们不是促进而是开始遏制人类的自由和发展。

在《结构转型》结论部分,哈贝马斯在最后的分析中提出了一个怀着希望的推测,认为现有的内在于政党这类机构的公共领域,仍有可能发挥上述功能。

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观念

哈贝马斯之所以对公共领域概念感兴趣,是因为他将公共领域视为民主政治理想的母体,视为道德价值观与认知价值观的基础,这些价值观能够培育并维持平等、自由、理性、真理等民主精神。

第二章 哈贝马斯研究社会理论的新方法

哈贝马斯早期作品

哈贝马斯形成了一个观点,认为不同类型的知识——理论的、实践的、批判的——产生于不同背景,并服务于不同的人类愿望。理论知识建立在人类用技术控制自然的愿望上,实践的、道德的知识则建立在人类互相理解的意愿上,而社会批判理论和心理分析则是分别建立在集体和个人对于获得解放、摆脱幻觉、拥有自主权和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之上

社会理论的三个问题

1.社会科学中意义理解的问题

社会科学中意义理解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人类行为(或者说如何理解人类行为的意义)的问题。

狄尔泰认为,人文学科(或Geisteswissenschaften),比如历史、哲学、法学、文学,是与人文研究有关的学科,它们在方法论上与自然科学并不相同。人文学科研究的是理解人类社会的方式,而自然科学必须解释外部事件或自然现象。狄尔泰认为,自然科学的、因果式的阐释不足以提供对人类心智和精神生活的理解。借助由经验观察所支持的理论,科学从外部解释事物;但是,人类行为还必须借由主观经验的立场从内部加以把握。

狄尔泰之后,韦伯同样认为,必须把对人类行为的外部观察同对人类行为“内在”主观意义的理解结合起来。要实现后面这一点,就必须在与该行为相关的人类目的、价值观、需求和欲望的背景下去阐释人类行为。韦伯坚持认为,如果行为可以与恰当的目的和手段联系起来,即该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动因,这一行为就在主观上具有意义,因而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是这样,行为便毫无意义,和大部分动物习性无所区别,只能被解释为对外部刺激的反应。韦伯把对人类行为意义的追问,同对人类行为动因的探索联系了起来。

现在,这个接近标准的阐释行为的方法以韦伯的说明解决了问题。虽然哈贝马斯没有采取这个方法,他还是同意行为意义理论取决于语言意义理论,并赞成下列观点:

  1. 要理解行为的意义,仅对行为作第三人称的外在描述是不够的。
  2. 对于行为意义的正确理解取决于对行为动因的正确把握。
  3. 行为动因以及行为本身,只有借助关于人类目的、价值观、需求、欲望和态度的背景知识才能得到正确阐释。
  4. 行为意义以及行为动因,原则上可以为阐释者和行为人所共同认识,而非仅限于后者。

在哈贝马斯的眼里这个标准方法还是有缺陷,因为它错误地假定了人类是需求和欲望的前个体化的和前社会的载体。此外,它还假定每一个个体的人都是从个人的观点出发工具性地运用理性,因此公共的、共有的意义不得不依赖于私人的、个体的理性。最终,该方法抛弃了狄尔泰阐释学式的和韦伯心理学式的“意义”(Sinn)观念,而采用了与弗雷格式的“所指”(Bedeutung)更为接近的观点。

2.非理性与意识形态批判的问题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83)和卡尔·马克思之后的社会理论家都问过一个问题:为什么行为人那么心甘情愿地维护、复制那些妨碍甚至是阻挠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制度?为什么穷人、边缘人群、受压迫者会遵从那些制度与规则,不论它们是宗教的、经济的还是政治的,正是这些制度与规则将上述人群推入贫穷境地、将他们边缘化并且压迫他们?这些社会理论家对此的回答是:这些社会群体之所以会作出这样非理性的行为,是由于他们对于自己真正的利益是什么抱有错误的信念。马克思用“意识形态”(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接触到了)这个术语来表示这样一种错误的信念。

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回应了这个问题,他的做法是通过对交往行为工具行为的区分来重铸意识形态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意识形态批判。对哈贝马斯而言,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于很多人在自己没有意识到的状态下采取了非理性的做法,而在于他们由于受到经济、行政体制的塑造,表现出某些工具理性的行为特征。

3.社会秩序的问题

霍布斯探究的是,具有可预测性的稳定社会秩序是如何从众多单个分散的个人的行为中产生的,这些个人当中只有极少数互相熟识,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偶尔能通过明确的协定来协调各自之间的行为。霍布斯给出的答案是,社会秩序产生于法律和全能统治者的权威,并由武力和凛凛刑威作后盾。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违法、不服从社会规范的预期成本——惩罚——有时会远远小于这样做所带来的利益,在此情形下违法而非遵从法律才是合理的选择。工具性社会理论,即声称服从已有法律总能给每个人带来好处的理论,不能解释“搭便车”问题,无法说明为什么人们在违反法律似乎是合理选择、自己能从他人对法律的服从中获益的时候,还会去或者还应该去遵守法律。

通过社会化过程,他们逐渐将特定的制裁同违反规范联系了起来,并学会通过自觉行动避免受到这样的制裁。同时,他们逐渐习惯认同于或准备认同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的集体道德意识。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发展了这样的观点,并形成了更为深奥的理论,认为成体系的规范和价值观念促成了社会合作与稳定。

哈贝马斯说,人类行为总是主要通过说话或语言运用来调节的;每当行为人通过语言来协调其行为时,他们就承诺要通过充分的理由来证明他们行为(或言论)的正当性。哈贝马斯把这些承诺称为“有效性主张”。这些承诺有一种道德性质,因为它们对于行为人具有普遍适用性,是无法回避的,对于其他语言的运用者也能形成约束。有效性主张还具有合理性的性质,因为它们与充分的理由联系在一起。一个有效性主张就是一个承诺,证明某人向他人发出的行为和言论的正当性。这不仅仅是语言学和语义学的现象。有效性主张有一种实际的功能,它引导着社会行为人的行动。在现代社会,身处任何状态的任何行为人都会被要求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他们也预先承诺了这么做。这样,理由就为一系列互动提供了可见的边界,这些边界能引导行为人远离冲突。当社会行为人习惯于以语言和对充分理由的相互承认来引导他们的行为时,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模式就开始成形,这样的模式并不直接依赖于刑罚的有力威慑,也不依赖于共同的宗教传统或先前的道德观念。

第三章 语用意义专题

语言学转向和意识哲学的终结

意识哲学指的是一种极为广泛的哲学范式,可被总结为几个典型观点:

  1. 笛卡尔的主体观:这是一个为人熟知的观念,认为存在着某种被称为主体(或自我)的东西,它是心智的中心,被想象成由观念和感知构成的内在精神领域。
  2. 另一个常一起出现的观点是形而上学二元论,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本质:思维和思维的派生物。这有时也被称为笛卡尔的二元论或心物二元论,因为笛卡尔认为心灵和肉体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存在。
  3. 主体-客体形而上学:这是一种更一般性的观点,认为世界由作为整体的客体和众多的思维并行动着的主体组成,客体居于主体之上并与之相对。不把主体视为对象世界的一部分,这是该观点的显著特征。(并非所有的具有此特征的理论都是形而上学二元论。例如,黑格尔从内部改造了主体-客体范式,把世界看做具有自我意识的单一主体性精神的产物。所以黑格尔是一元论的主体-客体形而上学。)
  4. 基础主义:从狭义来说,基础主义指的是维也纳学派或“逻辑”实证主义的认识论教条,即知识的基础是感觉材料,或是一组原始的观测性句子。从广义来看,基础主义指自笛卡尔肇始的以寻求确定性为认识论目标的大部分现代哲学。
  5. 第一哲学:这种观点认为哲学要先悬置自然科学所确认的真理,而去为自然科学研究模式的有效性提供证明。在广义的基础主义哲学家那里,这种观点是很常见的,比如笛卡尔和康德两人都认为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正确的知识确立标准。
  6. 社会原子主义:社会哲学、政治哲学中的常见观念,认为单个主体在逻辑上、本体论上、解释方面要优先于社会的、政治的或伦理的现实。根据这种观点,共同体是离散的、纯建构的、前社会的、前理论的主体之间关系的总和。社会原子主义的中心论点是,单个的主体不是由单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或者单个主体与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建构而成的,但是,社会或共同体是由单个主体间的联系建构而成的。这产生了一个结果:共同体不再被视为具有任何内在的价值,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不再被认为本质上是有价值的。相反,共同体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单个主体先于共同体而存在的利益和愿望,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只具有工具性价值。
  7. 作为宏观主体的社会: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宏观主体,在柏拉图、卢梭、席勒、黑格尔、马克思和涂尔干的作品中都有关于宏观主体的论述。该观点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不是单个人的集合或聚合,而是一种集体人格。

从语言学转向的分析开始,我们可以勾勒出哈贝马斯哲学的粗线条。

  • 首先,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并没有把社会视做与众多主体相对立、偶尔发生互动的客体(或客体的集合)。社会世界不是一个对象,或者对象的集合,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独立于我们的事物。相反,社会是我们栖息于其中的一种介质。我们“在社会中”,社会也“在我们中”,在我们思考、感觉、行动时。
  • 第二个重要方面是,哈贝马斯并不将哲学视做学科中的学科,优先于自然科学的学科。哲学的任务是要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汲取素材,在学科间展开合作性研究。必要时,哲学要充当哈贝马斯所谓的“有坚决的普遍主义主张的经验理论”的替身,也就是说,哲学通过为经验性证明提供假说来填补自然科学中的空白(《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第15页)。
  • 最后一点是,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把社会现实的主体间性这一维度放在了首位。社会不再是离散的单个主体的聚合,也不再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部分都要服从于整体的目的。社会不是一个“宏观客体”,甚至也不是统一的。在第五章我们会看到,社会是一个复杂而成分多样的主体间的结构,有明显重叠的领域,身处其中的个别行为人之间存在着互动。

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意义理论

命题意义

根据当前标准的意义理论,句子的意义取决于它的真值条件。要理解句子的意义,只要弄清楚是什么决定了这个句子的真伪。意义的真值条件理论已被证明是持久和有用的。一方面,它可以解释一个关于语言的不寻常事实,即为什么从有限的有意义的词汇和用于组合的语法规则中可以生成无限的、复杂的有意义的句子。接着,这又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可以理解从未听过的句子的意思。

意义理论的真值条件模型也遇到了一个难题,即看起来它只对语言的一小部分——命题和描述具有合理性。它能很好地分析“雪是白的”这样的断言,但是,对于“你好吗”这句话就不大奏效了。要理解“你好吗”这个表达,必须知道这句话为真(或伪)的条件——这看来是一个荒谬的主张。

哈贝马斯认为真值条件语义学犯有“描述性谬误”。真值语义学把只适用于语言的某些方面的意义理论,即事实上的确具有描述或代表功能的命题,进行扩大而适用于语言的全部,这就犯了错误。这是哈贝马斯倾向于语用意义理论的原因之一。

语用意义

哈贝马斯的意义理论是语用学的意义理论,是关于语言使用的理论。他是从德国语言学理论家卡尔·比勒(1879—1963)对语言的定义入手的,这位理论家把语言定义为“人们交流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的工具”。比勒赋予语言三种功能,这三种功能分别对应着第一、第二、第三人称视角。这三种功能是:代表事态的“认知”功能;向听话人提出要求的“诉求”功能;描述说话人经历的“表达”功能。

比勒主张语言应用的任何例子都要涉及说话人、听话人和世界这样一个三角关系,语言理论必须顾及任何一方。哈贝马斯同意他的说法,认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错误地只重视语言的认知功能,忽略了其他两个功能,没有考虑到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关系。所以,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无法充分解释为什么我们使用语言时,会用如此之多的不同方式来相互交流、协调行为。

哈贝马斯的观点是这样提出的:他认为言语的语用功能使对话者走向共同的理解并达成主体间的共识;相对于语言的认识世界的功能,语用功能具有优先性。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把命题作为语言中基本的意义单位,而语用学意义理论则把说话当做语言中基本的意义单位。一句话由单词构成,在特定的情况下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说话人对听话人说了一些单词,比如“窗户开着”。命题是单词所代表的内容或思想,在这句话里,命题就是窗户是开着的。在实际生活中,命题总是嵌在话中。不能说是哈贝马斯抛弃了真值条件意义理论,首先他只是否认它是意义的一种全面描述,其次他否认真值条件意义是基本的意义。相反,他认为通过分析言语的语用功能能更好地揭示意义和理解。

共识与协定

哈贝马斯认为言语的基本功能就是协调众多独立的行为人的行为,并为交往互动有秩序、不起冲突地展开提供可遵循的看不见的途径。语言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是因为语言的内在目标(或终极目的)就是要达成理解并产生共识。

哈贝马斯的理论声称,言语的语用意义表现在,言语具有建立说话人主体间共识的功能,共识又形成了他们接下来的行为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能够完成这个功能,是因为说出的话的意义取决于说话背后的理由。我称此为理性主义观点,因为认为意义取决于动机是理性主义的一种表现。

我所称的哈贝马斯的理性主义观点,其关键之处在于:言语的语用意义取决于其有效性,而说话人为达成共识而提出的理由则是有效性的基础。哈贝马斯还坚持认为,行为、言语、命题本质上是公共的、共享的;这是因为意义取决于理由,而理由本质上是公共的、共享的。共享的意义取决于共享的理由。

哈贝马斯认为,任何真诚的言语行为都提出了三个不同的有效性声称: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真诚性的有效性声称。这些都是我们在前面一章结尾时接触到的承诺概念。有效性声称是必要的,因为它们总是可以理解成在言语行为中已经被提出来了:如果不预设我们说的话是出于真诚,是真实的、正当的,并且把这个信息传递给别人,我们就无法让别人理解我们,也无法说出任何有意义的话来。作为一个正当性有待证明的承诺,有效性声称承诺了提供合适理由。哈贝马斯称,在所有交往行为中,说话人必须提出全部三个有效性声称。根据言语行为的不同,比如是断言、是请求、还是声明,只有一种有效性声称能被听话人当做主题并接受。

当说话人提出一个关于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时,比如“雪是白的”,她其实暗示着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这一点;如果有必要,她可以用这些理由来使听话人相信这句话的真实性。听话人在这些理由的基础上将会理解这个断言。情况实际上没有看起来那么简洁明了。问题是,当我对“雪是白的”这句话提出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时,我是在声称这句断言的内容,即“雪是白的”这一点是真实的呢,还是在说“雪是白的”这句话本身是真实的?一开始,哈贝马斯没有就这一点作详细说明:他声称说话人“可以理性地促使听话人接受他言语行为表达的意图,因为……他可以担保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这理由能够经得起听话人对言语有效性声称的质疑(《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302页)。现在,他主张真实性是同时针对言语的内容和言语本身提出来的。

哈贝马斯称,当我对言语的正当性提出有效性声称时,我同时对潜在的社会规范提出了正当性声称。例如,当我说“偷窃是错误的”,我就含蓄地表明了我能够给出理由,让听我说话的人相信偷窃是错误的。这里有两重复杂性。首先,哈贝马斯认为道德陈述,如“偷窃是错误的”并非真正的命题,并不具有真值。“偷窃是错误的”是“不要偷窃”的晦涩表达,说“不要偷窃”是真的或假的,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不会断言祈使句的真伪性。所以,尽管“谋杀是错误的”这一道德言论的内容看起来类似命题“谋杀是错误的”,实际上只是拐弯抹角地想说,“不要杀人”这个祈使句所传达的潜在规范的正当性已经得到了证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关于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必须是对潜在道德规范的有效性的声称,是提供理由来证明规范之正当性的承诺。

“正当性”是一个含混的概念,这是第二重复杂之处;它可以表示合适的、合理的、道德上允许的或者道德上必须的。提出一个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可能就等同于声称在现有情况下这个规范是合适的,或者是合理的;这个规范规定的行为是允许的,或者是必须的。哈贝马斯的观点似乎是:对正当性提出一个有效性声称,就是声称这个重要的潜在规范是合理的,是建立在同道德领域有密切关系的特殊理由之上的。当规范被正确运用于特定场合时,对于所有相关人来讲,行为是允许的、被禁止的还是被要求的,就一目了然了。

哈贝马斯的理性主义观点认为意义取决于有效性,因为要理解言语的意义,听话人必须能够思考(并且决定是接受还是否决)与有效性的证明有关的理由。这里起到实际作用的是理由和有效性,而非真实性,这是关键的地方。哈贝马斯并没有说要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我们必须知道使这个命题或真或伪的条件;他宣称的是,要理解言语(也包括行为)的意义,人们必须能思考并且接受或否定可被恰当地援引来证明其正当性的理由。

理解与意义

在哈贝马斯看来,言语意义的理解有四个不同的层面:

  1. 辨明言语的字面意义;
  2. 听话人对说话人意图的揣测;
  3. 对用以证明言语及其内容正当性的理由的了解;
  4. 对这些理由以及言语的恰当性的接受。

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主张社会秩序由共享的理解和意义决定,这与声称社会秩序取决于主体间的协定有明显相异之处。共享的理解和意义可能还远远不能促成协定的达成。哈贝马斯的一个观点,即社会成员仅仅由于互相之间的理解就会遵守同样的社会规则和道德约束,常被指责为不合逻辑。

第二种反对意见针对的是那个有争议的观点,即存在着面对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三种不同的有效性声称。哈贝马斯否认只存在一种意义,即真值条件意义,也否定了不具有真值条件的句子,如“你好吗?”或“不要偷窃!”从技术上讲是无意义的。但是他提出的替代性主张,即存在着由三种类型的有效性声称所代表的三种意义,看起来甚至更无法说服人。以一个复合句为例:“她打了我一记耳光,这违反了会议规则。”这句话的前半句似乎作了一个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而后半句似乎作了一个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我们如何理解这整句话的意思呢?自然语言天衣无缝地把规范、认知、表述糅为一体,比如“这个学生剽窃了我的书!”这句话可以同时陈述一个事实、表达对践踏规范的行为的反对并且表露主观情感。

交往和商谈

商谈是关于交流的交流,是在行为的情境下对未达成的共识的一种反思性交流。

关于商谈,必须指出四个重要方面。首先,商谈不是语言或言语的同义词,而是用来表示以理性共识为目的的反思性言语的一个术语(《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42页)。

  • 商谈原则上总是以理性共识为目标,即使在实际上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 其次,“商谈”这个词并非特指哲学家和学究们所进行的罕见而特殊的语言活动,它指的是融入日常生活的普通推理和论证。然而,商谈并非只是语言游戏中的普通一种;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商谈在社会世界中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地位。他认为,商谈是调节现代社会日常冲突的缺省机制。
  • 第三,商谈概念和有效性声称概念密切相关。商谈始自听话人要求说话人支持其有效性声称的挑战。三种有效性声称(关于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分别对应三种商谈:理论的商谈、道德的商谈以及审美的商谈。
  • 最后一点,商谈是高度复杂、具有严格约束条件的实践,不存在想说就说的自由。这是因为,论证包括了某些明确的、定形的规则。哈贝马斯把这些规则称做商谈的“理想化语用学预设”,或简称为“商谈规则”。
          商谈
           |
理论的  道德实践的  审美的

商谈的规则

哈贝马斯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规则。第一层是基本的逻辑和语义规则,比如无矛盾原则和连贯性要求(《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第86页)。第二层是主宰过程的规范,比如真诚性原则,即每一个参与者必须心口如一;以及责任原则,即参与者同意应要求证明其断言,或不作论证但陈述理由。第三层是使商谈过程免于胁迫、阻挠和不公正的规范,这些规范能确保唯有“更优论证在无施压的情况下”能够胜出。这些规范包括以下规则:

  1. 凡具有言语和行动能力的人都能参与商谈。
  2. :
    1. 每个人都有权质疑任何断言。
    2. 每个人都有权在商谈中提出任何断言。
    3. 每个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态度、愿望、要求。
  3. 没有人会因为来自商谈内外的胁迫而无法行使上述1、2两条规则所赋予的权利。

哈贝马斯称商谈的规则为“语用学预设”,因为这些规则是商谈实践中潜在的预设。商谈的规则不怎么像拼字游戏或象棋的规则,后者有文字的表述;它更类似于语言的句法规则。我们可以顺利地遵循商谈规则而无须知道这些规则的内容或意识到自己在遵守这些规则。

商谈的规则具有理想化的特征,因为这些规则引导商谈参与者以理性共识的理想为目标。

有效性、真实性、正当性概览

对共识、理性主义、商谈等命题加以综合观照,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有效性概念就有了明晰的重点。可以用有效性-共识的条件句来最简洁地阐明这一点:

有效性→共识:对于任何言语p:假如p是有效的,那么p便会服从理性共识的要求。

真实性本身就可以被理解成有效性这个基本类属概念下的一个实例。

真实性→共识:对于任何言语p:假如p是真实的,那么p便会服从理性共识的要求。

进而,哈贝马斯认为正当性也可以被理解为这个基本概念的一个实例。

正当性→共识:对于任何规范n:假如n是正当的,那么n便会服从理性共识的要求。

上面的几个公式表明了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都是条件命题,左边是有效性、真实性、正当性,右边是理性共识。所有被称为有效、正当或真实的,都必然会在符合规则的商谈中从参与者那里获得认同。

第四章 社会理论专题

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提出的基本问题是: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哈贝马斯的回答是,在现代世俗社会中,社会秩序主要取决于交往行为(通过有效性声称协调的行为)和商谈,这两者是建立、维持社会的完整性的基础——它们为社会的一体性提供了黏合剂。哈贝马斯对该问题的回答借助了一个理论,该理论由两个互相支持的部分组成,两个部分大致对应于《交往行为理论》的上册和下册。第一部分主要是概念性的。哈贝马斯区分了交往行为工具行为(或策略行为)两个范畴,他还试图表明后者寄生于前者之上。第二部分是社会本体论,一种关于社会形态和社会构成的理论。哈贝马斯主张现代社会由社会性的两个基本领域,即生活世界系统组成,它们分别对应于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并且是这两种行为的发生场所。

概念之争

哈贝马斯区分了两种行为,一种是交往行为,另一种是工具性、策略性行为。

工具行为是工具理性的实践结果,是为了达到既定目标而对最佳途径的谋划。哈贝马斯认为工具行为有两个判断标准:首先,行为的目的是先于、独立于手段而设定的;其次,行为目的得到实现和对客观世界进行干预之间有因果关系。交往行为不符合这两个标准,因为交往行为的内在目标,即承认和接受有效性声称,不能独立于其实现的载体——言语——而被设定;这个目标也不能通过因果链实现。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行为类型,但是它们又是基本的行为类型,不能再分解成其他更简单的行为类型。两者之间的区分既是概念性的,又是现实的。理解行为的途径有两种,真实的行为人同社会世界进行互动的途径也有两种。

哈贝马斯论证的第二个环节更难以理解。他想要表明,首先,要充分解释社会,就必须把交往行为概念放在首位;其次,在现实世界中,所有成功的行为都取决于达成共识的能力。

社会本体论

哈贝马斯的社会本体论是关于20世纪晚期社会结构的理论。在他理论的中心是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区分,生活世界系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拥有各自独特的规则、机制、行为模式等等。生活世界和系统分别是交往行为和工具行为的母体。在他的理论中,哈贝马斯又一次强调后者,即系统,依赖于前者。

生活世界

生活世界指我们与他人共同生活于其中的平凡世界。德国哲学家埃德蒙·胡塞尔(1859—1938),现象学的创立人,马丁·海德格尔的师长,首次使用了这个词来强调普通人的自然的、前理论的世界观同自然科学的理论的、客观化的、数学化的视角之间的对比。哈贝马斯遵循同样的理路。他用生活世界来表示非正式的、未市场化的社会生活领域:家庭和家务、文化、非党派政治生活、大众传媒、志愿者组织等等。

这些未经调节的社会领域提供着共享的意义和理解,并为日常社交提供了社会视野。这个视野是交往行为发生的背景。

生活世界拥有许多功能。它为行动提供了语境,也就是说生活世界由共享预设和背景知识以及作为共识基础的共享理由组成。只要这个共享的语境存在于背景中,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未被主题化,它的作用就将是隐藏的,但它依然能发挥促成共识的功能。

系统

系统指的是积淀下来的结构和已确立的工具行为类型。根据它对行为人有何种外在目标要求,系统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子系统:金钱和权力。金钱和权力一方面形成了资本主义经济各自的“操纵媒介”(即内在的指导、协调机制),另一方面形成了国家行政管理及相关的机制,例如公务人员和国家认可的政党等。

由于工具行为的目标是预先确立的并且不会考虑达成共识,所以大多数系统内行为的最终目标都是预置的,而非系统内行为人的自主选择。

金钱权力这两个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进行社会的物质再生产,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流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类似于生活世界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即对行为进行协调和独有的对系统的整合作用。哈贝马斯称这种作用为“系统整合”,对应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整合”作用。当社会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产生发展而变得更大、更为复杂,同时人口流动性加大时,社会整合的目标就更难以实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和行政等系统减轻了交往和商谈的重负,对社会的整合起到了作用。

生活世界和系统的一些区别

哈贝马斯承认了系统对于社会生活的作用,但是同时他也尖锐地指出了系统整合所固有的危险。一方面,金钱和权力这两个子系统使行为人的目标与理解和共识相脱节,导致了两个后果:首先,我们可能(实际上也经常)忽视经济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深刻意义或重要性。系统创造并加强了行为类型,身处这些类型之中的行为人隐藏了他们的目的,对行为的结果也并不加以反思。系统因此具有内在的不透明性,同生活世界(交往行为的发生场所)形成了对比:在生活世界中,行为、言语以及行为目标的意义能够容纳不同意见并可以被理解。其次,系统内行为人的最终目标(与生活世界中的行为人不一样)并不能真正由他们自行决定。他们可以选择行为的方式,但是不能选择行为的最终目标。

行为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识这一区别:生活世界中的行为人通过有效性声称来协调各自的行为。这一过程加在行为之上的约束条件是行为人所自愿承担的,它们来自于且内在于行为人对有效性声称的相互承认。与此相对,金钱和权力系统把外在约束条件强加于行为人所无从自主选择的行为之上。这样一来,系统就呈现出哈贝马斯所谓的“准自然实体的堡垒”的面目:这是一个人力所无法控制的、具有自主逻辑内核的独立实体,对此实体人类不能也不必负责。

生活世界的殖民化

哈贝马斯已经表明,现代社会存在于系统和生活世界的脆弱平衡之中。但是,由于系统内嵌于生活世界之中,实际上又是寄生于生活世界之上,所以生活世界享有优先权。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是独立又自给自足的介质,而系统却不是。系统只能在来自生活世界的意义资源的基础之上运行。

问题在于,虽然系统内嵌于生活世界并且依赖于生活世界,前者却倾向于侵蚀、取代甚至是破坏后者。系统这种对生活世界进行殖民的倾向导致了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平衡的脆弱性,乃至造成失衡和不稳定。生活世界殖民化这一观念指的是众多最终有害的历史与社会进程的集合。首先,作为主导机制的金钱和权力从生活世界中分离出来,资本主义经济和行政系统逐渐脱离家庭、文化领域以及如大众传媒这样属于公共领域的机构。随着工具行为之网越来越繁密,它们逐渐侵入生活世界并弱化了后者的功能。策略性决定留给了市场或者是被交到了专业控制者手中。生活世界的透明性蒙上了阴翳,公共监管和可能的民主控制对行为和决议的基础不再发挥作用。随着版图的收缩,生活世界渐渐呈现形形色色的病状,哈贝马斯称之为“社会病理”,其中包括市场在非市场领域拓殖产生的负面效应,但并不局限于此。

生活世界殖民化导致的病理

  1. 共享意义和相互理解的减少(失范)
  2. 社会纽带的侵蚀(分裂)
  3. 无助感的增加以及缺乏归属感(异化)
  4. 由此导致的不愿为自身行为以及社会现象负责的心理(道德沦丧)
  5. 社会秩序动荡和崩溃(社会动荡)

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是批判理论么?

压迫性社会系统之所以持续存在,不是因为行为人误解了自己的利益,而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落入了预先确立的、极度复杂的工具理性模式之中。

如果哈贝马斯的理论正确,以下做法就是有益的:通过遏制金钱和权力系统来保护生活世界使其免于殖民化;确保有足够的未被监管、未被市场化的社会生活领域来创造社会整合,来嵌入金钱和权力系统。

交往行为建立在对有效性声称相互承认的基础之上。在生活世界中,言语的行为协调机制迫使人们重视其他说话人、听话人、行为人以及他们的理由。商谈存在于规则之中,这些规则保证了平等地尊重所有行为人,保证人们之间的普遍团结。平等、普遍性、包容这些理想已经铭刻在生活世界的交往实践上,行为人仅依靠交往就能遵从这些理想的要求。所以,生活世界的社会化就是一种道德化,即习惯于按照这些理想的要求行事的过程。相反,系统则不断强化以他人为手段的工具性习惯,并且鼓励对他人的目的采取冷淡态度。

第五章 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

历史叙事

现代化以及价值领域的分化

首先,知识,尤其是自然科学知识,从17世纪起经历了巨量的增长。中世纪科学通过零星的观察把一些想当然的属性归给各类物质,这些不可信的方法主要建立在亚里士多德的权威之上。后来这种方法逐渐让位于两种新方法。一种是结合了精确测量技术和数学理论结构的更系统化的方法,另一种是用公式表达、验证预测性假说的新方法。这些新科学成功兴起并占有了一个显赫位置,由此导致(历经几个世纪,并同其他因素相结合)的结果就是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没落、教会权威的削弱,直至自然科学与理性的认知权威最终取代了前两者。哈贝马斯(作为马克斯·韦伯的追随者)认为,在这一转折过程中,有技术价值的知识的巨量增长导致了三个区别明显的价值领域的分化:

          生活世界
           |
科学技术  道德法律  艺术表现

根据哈贝马斯的意见,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有效性。

        有效性
          |
真实性  正当性  真诚性

这三种有效性依次同理论领域、道德领域以及审美领域(见第三章,图10)三个商谈领域一一对应。这就是说,当宗教世界观随着理性化过程而倾塌时,所遗留的问题转入了自然科学、道德观/法律、艺术这三个知识领域中的某一个,并在其中得到了解决。

现代性带来了专门知识在数量和深度上的巨大增长,但是这种知识在同一个过程中变成脱离了日常生活之本的无根之木,自由漂离于“在对日常生活的阐释中自然发展的传统之流”。存在于人类的知识和生存之间的裂痕扩大了。

现代性:未竟的事业

1980年,在领受阿多诺奖时,哈贝马斯题为“现代性:一项未竟的事业”的演讲引起了震动。哈贝马斯演讲的题目内含两个意思:其一,现代性是一项事业,而非一个历史阶段;其二,这项事业还没有(但是可以而且应该)完成。

哈贝马斯称现代性为事业是因为他视之为一种文化运动,这个文化运动产生于对上述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具体问题的回应。其中主要的问题便是,要找到一种方法将启蒙进程中产生的专门知识与常识和日常生活过程重新联结,将这种专门知识与生活世界和公共利益重新联结,以此来永久利用其潜能。这样一种现代性概念将哈贝马斯所称的“后形而上学”哲学放置到了现代生活及其所发出挑战的中心地带,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后形而上学”哲学的任务就是要替代并阐释专门化的科学学科。

哈贝马斯之所以称此现代性为“未竟的”事业,是因为现代性所面临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因为哈贝马斯认为阻止、逆转现代化进程的企图是徒劳之举,还因为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和现代化的替代性方案更不尽人意。这些糟糕的方案之一就是反现代性。反现代性的思想,比如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1929——)的社群主义,曾经通过某篇文章主张复兴托马斯主义传统的美德观;马丁·海德格尔的晚期著作看起来主张回归更具田园特点的传统生活。实际上这些方案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装扮了退回到前现代生活方式的企图。另外一个糟糕的替代性方案就是后现代主义。哈贝马斯料想,这样随意地鼓吹现代性的终结等于将启蒙运动的婴儿(人文主义理想)连同洗澡水(工具理性的滋长和对科学技术发展造福社会的信仰)一同泼了出去。

哈贝马斯坚信,我们绝不能牺牲现代性所带来的成果——知识增长,经济利益,还有个人自由的拓展。完成现代性不仅仅是接受现代性施舍给我们的每一个新生事物;它还意味着根据世俗的人文主义理想批判地适用现代社会文化的、技术的、经济的潜能。这不是轻而易举的事,这个任务首先要求“社会的现代化可以向其他非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现代性:一项未竟的事业》,第51页)。完成现代性要求生活世界在面对系统的侵蚀力量时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世俗道德的浮现

根据哈贝马斯的历史分析,现代化把主体从传统角色和价值中解放了出来,同时又造成他们愈加依赖交流和商谈来协调行为、制定社会秩序。我把他的总结性观点称为现代性命题

现代性不能也不会再采用旧有的标准,正是照此标准,现代性曾从其他时代所提供的模式中寻找定位;现代性必须从自身中创造自己的规范性。(《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十二讲》,第7页)

这里所谓的“规范性”指从成功的商谈中产生的共享的意义和理解。由于这些意义和理解是从交流和商谈中产生的,所以是自我生成的;在这个意义上,行为人和商谈的参与者决定了规范性。规范性同时又是合理的,因为规范性的基础是对有效性声称的相互承认。

在转向现代性的历史时刻,关于善的具体而且实质的问题逐渐脱离关于正义和道德正当性的形式性发问,同时基于一元且同质的宗教传统的伦理被百家争鸣的善观念所取代。道德观逐渐由道德律令的集合转变为原则和有效规范所组成的体系。现代道德观的有效规范有两个特征:普遍性和无条件性。哈贝马斯认为这些特征是犹太-基督教传统的遗产;然而,道德规范具有历史并不意味着道德规范只是旧纪元的遗产。道德观继续存在于现代性中是因为道德观仍然有其意义,能够有助于解决争端,有助于改造并且维持社会秩序。

在哈贝马斯看来,康德将道德推论视同独白式的过程,从而忽略了道德推论的社会性。与此相对,道德商谈理论,正如托马斯·麦卡锡所言,则将道德观念视为一种集体的、辨证的达成共识的过程:

从个人能够毫无冲突地意欲其成为普遍律的东西,到众人能够一致意欲其成为普遍性规范的东西,道德观的重心有了变化。(《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第67页)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发展了一种现代的、康德式的道德观,商谈的理想或规则引导着其内在逻辑。

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理论

劳伦斯·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

科尔伯格(1927—1987),发展心理学家,认为主体道德能力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层次,即前习俗层次,习俗层次,后习俗层次;每个层次又可以分成两个阶段。

科尔伯格的儿童道德发展理论

第一层次:前习俗道德观

在这一层次,儿童对于好坏、对错的评价能作出反应,但他们凭借自身行为的经验性后果来理解好坏对错的标准。

第一阶段:通过惩罚与服从来理解道德,道德就是不伤害别人。

第二阶段:道德被当做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对他人的同样行为听之任之。

第二层次:习俗道德观

在这一层次,达到家庭的期望值是重要的,不管后果如何。典型的态度就是适应并且忠诚于社会秩序。

第三阶段:道德就是扮演好孩子的角色。做好孩子就要遵守规定,满足别人对自己的期望,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

第四阶段:道德意味着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的利益。

第三层次:后习俗道德观

第三层的道德观以在道德规范的有效性与群体或个人赋予这些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之间作出区分的能力为标志。有效性不以个人对群体的认同为依据。道德主张反映了社会所有个别成员都认可或者能够认可的价值或原则,因为这些价值或原则体现了共同善。

第五阶段:道德观被视为社会的基本权利、价值以及合法契约,甚至当它们同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是如此。在与群体相关的价值和规范,以及与群体无关的、不管主流观念如何必须受到保护的普遍价值和规范之间,主体可以作出区分。法律和义务可以建立在对整体效用的计算之上。

第六阶段:道德观被当做任何与普遍的、自我选择的道德原则一致的观念。在此阶段,人们选择遵守道德的原因在于:作为理性的人,人们能洞察基本原则的有效性,并且愿意承担这些原则带来的义务。有效性是由基本原则赋予准则或行为的。当某些准则或行为同原则冲突时,人们就以原则为行动依据。正义的普遍原则、平等以及对所有人尊严的尊重就是例子。

社会进化和现代化

哈贝马斯有一个宏伟的理论设想:既然个人的道德意识发展是一个在理论上可分成不同逻辑阶段的学习过程,那么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可以相应地分成不同的阶段。

哈贝马斯认为,可以从群体的不同历史形式中发现所有这些层次。主要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共同宗教传统之上的社群是习俗社会的类型,在这样的社群中道德标准由宗教、部落首领决定;建立在普遍的道德观和合理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则属于后习俗类型。个人道德意识的第二和第三层次结构的社会类比代表了人类用于解决问题的共同规则。

完成现代事业

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社会向交往和商谈走得越近,即社会中人越以共识为目标,对于他们个人和集体的益处就越大。

按他的描述,现代化对系统、生活世界和两者之间脆弱平衡的影响是多样化的,现代化的遗产也是含义未明的。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栏中,现代化造成了种种社会病理——社会分裂、漂泊无根和异化感。在其收益栏,现代性在认知、经济、政治等方面带来了值得维持的收益。

哈贝马斯坚持认为,试图阻止或者逆转现代化终将是徒劳,逆转历史进程不像轻触开关那么简单。这不是说人类的活动对于社会就没有影响,而是说要顺应现代性的潮流,而不是逆现代性而动,因为现代化提供了可用来解决其问题、包容其危害的资源。归根结底,完成现代性事业就意味着找到途径和方法来减轻伴随着进入后习俗社会过程的阵痛;在后习俗社会中,主体在普遍的道德原则和正当法律的基础之上协调他们的行为并建立社会秩序。

第六章 商谈伦理学I:道德的商谈理论

道德商谈与道德的社会功能

哈贝马斯的道德理论可被视为对实现关于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意味着什么所作的阐释。在这个意义上,该理论是关于道德言语意义的语用学理论。但是哈贝马斯对道德语义学的兴趣仅属次要。他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道德理论如何有助于回答其社会理论提出的问题。他的兴趣主要围绕几个问题,例如: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建立有效的道德规范?什么是道德的社会功能?他的回答是,在现代社会中有效的道德规范能够解决行为人之间的冲突并充实共享的规范资源。

在哈贝马斯看来,规范是行为的规则。规范通常采取律令的语法形式,例如“不要偷盗”。有效的(或正当的)规范可以调节我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并且让我们对他人行为有稳定预期。规范可使他人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可创造通往无冲突行为的途径。

在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理论中,现代社会被设定为后习俗社会。他假定,当社会化进程顺利时,成熟的道德行为人正处于科尔伯格理论的第六阶段,即原则性道德的阶段。在第六阶段,行为人并不满足于只是服从道德要求。他们也许会从《圣经》中寻找启示,也许会征求睿智师长的建议,也许会模仿同辈的行为。后习俗行为人知道为什么他们应该做该做的事,并只以他们认为合理的原则为行动依据。

哈贝马斯认为,当某个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被驳回时,冲突就产生了。于是,这个情境就将一个备选的规范从生活世界的潜在背景中输入到商谈这个显在的媒介中。行为人可能因为他人的行为或言语而感觉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并且可能要求犯错的一方解释其行为。实际存在的争执可以有多种解决方案。哈贝马斯的论点是,只要行为人求助于商谈或道德讨论,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建立争执双方都能理解并接受的行为规范来修复共识。

哈贝马斯对道德立场的阐述

假如存在道德立场,那么必然存在作为道德和非道德因素分界的原则或标准,而且这种原则必然隐含在我们的道德实践中。哈贝马斯对道德立场的阐述就是以这种方式展开,并最终揭示了两个原则:商谈原则(D)道德原则(U)

商谈伦理学的原则

最终他得出一个结论,即商谈原则(D)较道德原则(U)而言要更弱、更少争议,同时其合理性似乎也已得到了交往理论的证明。(U)是一个较强的原则,必须建立在以(D)为前提的论证基础之上。

哈贝马斯理论的基本论点即商谈可以更好地实现其社会实践功能,因为商谈是一个对话的过程,一个将人们召集起来纳入有意义的辩论的过程。证明某个规范有效性的过程总是要有一个以上的人参与其中,因为该过程涉及某个人说服其他人接受这个规范。哈贝马斯声称,(D)只是“表达了论证的后习俗要求的含义”。这句行话的意思是,(D)道出了道德行为人关于有效的规范必须获得广泛的赞同这一直觉。“商谈原则”这一术语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为它没有将该原则同(U)的区别突显出来,(U)其实也是一种商谈原则。(D)的对象是“行为规范”,即广义的规范,既包括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规范;它从属于关于规范的商谈,而非从属于商谈本身。并非所有的商谈都同规范有关,理论的和审美的商谈即属此例。所以,如果把(D)称为广义规范的有效性原则可能会更准确一些。

商谈原则(D)声称:

只有当有可能受影响的个人能以合理商谈的参与者身份赞同某些行为规范时,这些行为规范才是有效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07页)

哈贝马斯关于(U)的一个较新的表述是:

一个规范,当且仅当对它的普遍遵守对每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取向的可预见影响及副作用能够为所有受影响的人自由地、共同地接受时,这个规范才具有有效性。[《包容他者》(英文版),第42页,译文有修正]

哈贝马斯称(U)原则为“道德原则”,或者说可普遍化原则。(U)自身并非道德规范。它是一种二阶原则,通过验证一阶道德规范是否可普遍化来判断其有效性。它的作用在于呈现道德论证过程,尤其是道德论证涉及的普遍化过程。

作为普遍化过程的道德商谈

所有人都必须能够将自身置于一种处境,即由于施行值得怀疑的行为或采用有问题的规范而受到影响的那些人所处的位置。(《证明和运用》,第49页)

第七章 商谈伦理学II:伦理商谈与政治转向

哈贝马斯对实践理性的分类

在20世纪90年代修正过的理论中,哈贝马斯将商谈分为三类:道德商谈、伦理商谈和实用商谈,每一类代表实践理性的一种不同用途。

何为伦理商谈?

“伦理”(ethics)一词,正如哈贝马斯经常指出的那样,有古典和现代两种用法。它的字根来自古希腊语ethos,该词既指城邦的习俗,又指其公民的习性和气质。在现代时期,黑格尔用Sittlichkeit(常译做“伦理生活”)来表示共同体的具体生活方式,它一方面包括共同体的价值观、理想和自我理解,另一方面包括惯例、制度、法律等等。

哈贝马斯的伦理商谈概念有几个鲜明的特征。

  1. 伦理商谈是“目的论的”,它关注“目标的选择”和“对目标的理性评估”(《证明和运用》,第4页)。当实用商谈以某个想要的目的为给定目的并且考虑用最好的手段来实现时,伦理商谈对这些目标起到评价的作用。
  2. 伦理商谈通过考察“对我有益”或“对众人有益”的是什么来评价这些结果。[《包容他者》(德文版),第41页;《证明和运用》,第5、8页]这些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善。商谈伦理提出的善观念与个人的生活历史及社群的集体生活历史有关。哈贝马斯将与个人生活有关的商谈称为“伦理-存在的”,将与集体或群体生活有关的商谈称为“伦理-政治的”。
  3. 伦理商谈是审慎的:它关注人们满足期望和目的的方式,它不仅关注现在的幸福,而且关注将来的和全面考虑下的全体民众的幸福。
  4. 伦理商谈突出了与个人生活历史、个人从属于其中的特定传统或文化群体有密切关系的价值观的重要性。对于价值观哈贝马斯有非常具体的认识:价值观是文化或伦理生活基本的象征性要素。说价值观是基本的手段,意思就是价值观不能再分解为更简单的形式、不能用更次级的语汇来阐释,比如用来表达偏好、愿望、需求或理由等的语汇。价值观决定了偏好,而非相反。价值观塑造了我们的需求、期望和利益,这些在哈贝马斯看来并非由生理结构或社会传统决定并赋予人类,而总是需要阐释的。由于价值观总是和特定社群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每个人在融入体制和社群习俗的社会化过程中将吸收并内化该社群的基本价值观。因此,这些价值观将形成个人自我认同的核心部分。
  5. 哈贝马斯对于善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理解具有伦理商谈的逻辑特征。
  6. 伦理商谈关注的是个体或群体的自我认识。不管针对的是哪个对象,从广义上来讲伦理问题都是阐释的问题。伦理商谈以自我阐明、自我发现为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还以自我建构为目的。当为社会所接受时,伦理商谈以判断、意见的形式出现,阐明为了某个人的整体福利该追求何种目的、价值、利益。[《证明和运用》第9页;《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151—168页;《包容他者》(德文版),第38——50页]。
  7. 伦理商谈提出了关于可信性的有效性声称[《包容他者》(德文版),第41页]。至于这种有效性声称是如何与其他三种有效性声称(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相一致的,这点尚不是很清楚。可信性似乎可以被归为真实性在实践领域的变体,它与哈贝马斯的理论表述中简练优美的三和弦不相协调,因为哈贝马斯在商谈伦理学中引入这一修订时,并不很在意要使它和之前关于意义的语用学理论相兼容。

伦理商谈的有效性及范围

伦理商谈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它所源自其中的意见只有“相对的”或“有条件的”有效性。

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

视关注对象是个人的生活历史还是群体的文化,伦理商谈的社会功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鉴于现代社会中包含了相对立的传统和拥有不同善观念的文化群体,共同的价值观也许更可能成为当代多元文化社会中族群冲突的来源,而非解决冲突的法宝。

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论,既然不同的价值观导致了难以平息的争执,那么自然的反应就是不以诉诸价值观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这也正是道德商谈依据(U)原则所提倡的。规范并非价值观,只是行为准则,固定在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中,扎根于最普遍的共同利益。所以,道德商谈是生活世界中冲突双方的第一个求助对象。然而,考虑到普遍有效的规范的稀缺性,这样的冲突也许不能引入道德调节。在这种情况下,伦理商谈就有用了:首先,伦理商谈包括了讨论和对所有被认为是当事人最大利益的事物的澄清。同时,伦理商谈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对自己文化中特定价值的批判性借用,以及对自己个人处境及个人生活历史的反思。

道德对于伦理的优先权

道德和伦理是我们日常的自我理解中相异但是互为补充的组成部分。哈贝马斯认为商谈伦理学为道德和伦理商谈两者创造了共存的空间,而不是弃一方取另外一方,这是现象学的贡献。

哈贝马斯对道德和伦理所作区分的合理性

道德商谈和(U)相一致的地方就在于要废除所有不可普遍化的价值观。只有这样,道德商谈才能作为一个论辩的规则使共识成为可能。

第八章 政治、民主与法律

哈贝马斯的政治观念

政治的“双轨”结构

哈贝马斯区分了两种基本的政治领域:非正式的和正式的。非正式的政治领域由一套自发的、“混乱的”、“无政府的”交往和商谈组成。我们可以把该领域称为“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例子包括志愿者组织、政治团体和媒体。公民社会并未体制化,其存在的目的也并非作出决议,这是它的标志性特征。与此相对,正式的政治领域则关注交往与商谈的制度性舞台,这一舞台专以参与决策为目的。明显的例子有议会、内阁、代表大会、政党等。

人权和人民主权

自由主义的民主(Liberal-democracy)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通常属于二选一的政治观念,哈贝马斯习惯性地将两者合而为一。他认为这两个观念都各自围绕着一个中心观点: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核心是人权观点,公民共和主义的核心是人民主权。(实际上两者都结合了自由主义和民主的某些方面。在前者,自由优先于民主,而在后者自由从属于民主。)哈贝马斯指出,每个观念都偏爱对自主权的一种特定解释:自由主义的民主偏爱个人或私人自主权(即个人自决权),而公民共和主义偏爱集体的、公共的或政治的自主权(即政治共同体的自我实现)。

哈贝马斯保留了人权的理念并且完全同意自由主义的观点,即国家必须对不同的文化和世界观具有包容性。然而他反对三个关键的自由主义假设:

  1. 权利属于前政治的个人;
  2. 政治共同体中成员身份的价值只在于它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
  3. 国家必须就政策和法律的证明保持中立,所谓中立意味着不诉诸价值观和伦理的考虑。

同时他反对三种主要的公民共和主义假设:

  1. 国家应当体现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观;
  2. 共同体的成员资格就是这些价值观的实现;
  3. 主体性权利来自并取决于共同体在伦理上的自我认识。

政治与法律的形式

现在,这看来是自明之理(尽管只是现时代的产物),即社会应该具有国家的组织形式,具有民主形式的政府和保护人权的体系。表面上这很奇怪,因为自由个人主义的人权理念和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理念具有内在的冲突性。

哈贝马斯无意否认这一点。他对此的回应是,这种冲突深植于法律的概念之中,法律只是一种媒介,用来在现代社会中缓解社会整合施加于交往和道德商谈之上的压力的媒介。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道德的社会功能就是解决利益冲突、协调行为、建立社会秩序。政治对道德起到支撑和稳定的作用,方法就是给道德披上法律的外衣。

第九章 德国、欧洲以及后民族公民身份

民族身份与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的理念

哈贝马斯认为,民族是作为社会整合的一个更为抽象、更为成功的基础而出现的。民族这一观念或多或少是从对某个单一共同体的传统和历史的虚构中得来的,这个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祖先、语言和文化。一旦这个理念吸引了大众的想象力,民族意识便能够有效地创造相互陌生的公民间凝聚力的情感纽带。同时,民主参与决策机构现象的逐渐普遍化又提供了公民间凝聚力的一整套合法关系。民族观念和民族意识与国家的政治体系共同协作,激发了公民从属某一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对共同的政治、文化身份的认同感。

虽然哈贝马斯承认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就,但他明白这个观念也是危险的。族裔民族的观念具有内在的排他性。内部人和外部人总是通过语言或血统而被区别开来。一旦这个观念在大众意识中得到确立,就会导致内部少数民族的形成和受压迫的事实。其次,民族身份是靠对共同体的情感或情绪性认同而维系的,这种认同“独立并优先于公民们自身的政治观点和意志形成”[《包容他者》(英文版),第115页]。这种纽带是先于话语的,无理性可言。

虽然民族共同体(Volksgemeinschaft)的观念具有这些内在的危险,但是由自由平等的公民或法律共同体所组成的守法共同体的理想却没有这些威胁。作为公民或法治共同体的成员有些类似作为大学的学生。任何普通人都能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成员资格原则上是开放的,至于这种成员资格的标准是什么则是一个政治问题。但作为某个民族一员的资格是一个遗传的事实,是先于政治的。因此哈贝马斯声称,民族国家的概念内含两个部分的冲突:“平等主义法律共同体的普遍主义和通过历史命运联合在一起的共同体的排他主义”[《包容他者》(英文版),第115页]。

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往往产生于民族生存受到威胁之际。哈贝马斯评论说,在第三个千年到来之时,民族国家在外受到了全球化和世界经济压力的威胁,在内则受到了文化多元主义的威胁。

民族主义的目标,是延续社会凝聚力并通过复兴民族意识在公民中注入一种归属感。在哈贝马斯看来,民族主义不是控制现代化过程内在资源(道德商谈和正当法律)的方式,而是试图逆转现代化过程的一种徒劳。他还认为这是倒退。

民族主义的倒退表现为以下失败的努力:

  1. 试图以血缘亲情的关系来取代社会整合的现代形式——交往、商谈和正当的法律。
  2. 试图在政治共同体中寻找前政治的、自然的成员资格标准。
  3. 试图从政治程序中消除商谈和交往的影响力。

宪政爱国主义

哈贝马斯声称,在现代条件下认同于自己所在传统的唯一的适当方式就是宪政爱国主义。

国家的政治文化围绕宪法而产生。每个民族文化都有其自身对宪法原则的独道解释……比如人民主权和人权——解释的根据就是本民族的历史。以这样的解释为基础的“宪政爱国主义”可以取代原先的民族主义所占据的地位。[《包容他者》(英文版),第118页]

附录 哈贝马斯的五个主要研究专题概要

一、语用意义专题

基本问题:如何理解言语的意义?什么是说话的语用功能?说话如何调节社会行为人的行为?有效性和意义之间是什么关系?有效性声称有哪些类型?

基本答案:意义理论有两种:述行(语用)意义理论和命题意义理论。说话的语用功能是为了引出理性共识。说话通过有效性声称协调行为。言语的有效性决定了理解言语意义的方式。有三种有效性声称:真实性的、正当性的、真诚性的。

二、交往理性理论

基本问题:行为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哪种行为类型要优先于其他类型或者更为根本?由于什么原因?

基本答案:有两种行为类型:一是交往行为,一是工具性、策略性行为。两者区别在于,交往行为以达成理解和共识为目的,而工具性、策略性行为以实际的成功为目标。交往行为更为根本,因为它是自我限定的,而工具性、策略性行为不是。

三、社会理论专题

1.社会学研究

基本问题:社会秩序如何可能?是什么将现代社会凝聚在一起?数以百万计的社会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如何加以协调?

基本答案:社会秩序有赖于意义和有效性,有赖于通过交往和商谈维持的生活世界的完整性。社会秩序在某个程度上还取决于工具性、策略性行为在市场和行政管理等系统内的整合力量。共享的意义、理解、理性与有序的工具理性系统一起,将社会凝聚在一起。

2.社会本体论

基本问题:现代社会是什么样子的?现代社会由什么组成?

基本答案:现代社会由两种社会存在组成:生活世界和系统。交往和商谈来源于生活世界。工具性、策略性行为来源于系统。

3.批判性社会理论

基本问题:造成现代社会生活病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为什么人们大都接受并维持不保护他们利益的社会系统?目前维持生活世界所面临的最紧迫的威胁是什么?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

基本答案:系统——市场和行政——不断扩张并对作为交往行为和商谈来源的生活世界进行殖民,而生活世界侵蚀了系统所存身的根基。人们被驱使而一律呈现出工具性、策略性行为的特征,脱离了生活的最终目标,从而经历着意义和自主权的失落。生活世界需要保持完整性,需要减轻系统对非系统领域的入侵所造成的副作用。

四、商谈伦理学专题

1.道德的商谈理论

基本问题:道德秩序如何可能?什么是行为道德上正当或不当的标准?我们如何知道,或者我们要怎么样才能知道,什么是正确/错误的?

基本答案:道德秩序取决于其有效性可证明的规范的存在,以及大部分行为人都倾向于接受这样的规范的事实。行为的正误取决于有效的道德规范是允许还是禁止这样的行为。规范的有效性在于这个规范体现了普遍的利益,并且这点是可以加以证明的。要判断一个规范是否具有有效性,只要检验这个规范是否有能力在道德商谈中引出理性的协定。

2.伦理的商谈理论

基本问题:伦理问题同道德问题相对比,具有什么样的不同之处?伦理问题的社会与政治意义是什么?

基本答案:伦理商谈关注的是个人幸福和共同体的善的问题。伦理商谈涉及对传统的批判性借用和对价值的阐释。

五、政治理论专题

1.政治的商谈理论

基本问题:秩序良好的政治体系如何可能?法律、政策、政治决策的正当性依据何在?

基本答案:秩序良好的政治体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私人和公共的自主权具有恰当的平衡;理性决议在很大程度上对政治秩序起到稳定的作用,这种决议由对公民社会的非正式公共领域具有敏感性的体制来制定。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法律与公民社会通过商谈而产生的观点、价值观、规范保持一致。

2.法律的商谈理论

基本问题:什么是有效的法律?有效的法律规范扮演什么角色?

基本答案:有效的法律必须是实定的、可执行的、正当的。正当的法律必须与道德、伦理、实用因素相一致,必须服从法治共同体的善。有效的法律规范授予并行使政治权力。有效的法律规范支撑道德规范,辅助协调个人行为并建立社会秩序。